(2017)内0702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洪见伟与魏国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见伟,魏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885号原告:洪见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魏国清,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洪见伟与被告魏国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洪见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洪见伟负担。审判员 蔡井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