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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洪见伟与魏国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见伟,魏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885号原告:洪见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魏国清,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洪见伟与被告魏国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洪见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洪见伟负担。审判员  蔡井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