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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执恢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魏新燕与王志刚、赵兴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新燕,王志刚,赵兴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4执恢330号申请执行人魏新燕。被执行人王志刚。被执行人赵兴法。申请执行人魏新燕与被执行人王志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失信决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35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孝军审判员  孟庆国审判员  李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相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