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财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邱树广与房晓春、宁城县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树广,房晓春,宁城县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财保301号申请人:邱树广,男,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被申请人:房晓春,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辽宁省凌源市。被申请人:宁城县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铁西。法定代表人:房晓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邱树广与申请人房晓春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8与2日立案,申请人邱树广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邱树广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树广撤回申请,案件申请费1020元,退回申请人邱树广。审判员 董相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渐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