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21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杨杨、阮沂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杨,阮沂,阮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21执355号申请执行人杨杨。被执行人阮沂。被执行人阮寰。申请执行人杨杨申请阮沂、阮寰人格权纠纷一案,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521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7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7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521执3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平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刘新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