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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白昌林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1刑初334号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昌林,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垫江县。因犯聚众斗殴罪,2004年10月20日被彭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8月2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11日被垫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渝垫检刑诉〔2017〕342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7月19日21时58分许,被告人白昌林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渝GUXX**号轿车搭载舒某,在垫江县白家镇半边街附近掉头至白家镇烟坡村时,驶上路沿,撞上路边路灯灯杆,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白昌林与谭某等人发生纠纷,被出警民警查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垫江县公安局认定,白昌林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白昌林血液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昌林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刑事犯罪前科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白昌林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昌林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昌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董延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龙 佳书 记 员 李华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