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民特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志荣申请宣告王国付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志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1民特29号申请人:王志荣,男,1986年出生,住永州市祁阳县。申请人王志荣申请宣告王国付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志荣诉称,被申请人王国付系申请人王志荣父亲。2016年7月21日13时45分被申请人王国付在云南省耿马县境内振清线K127+00M处发生交通事故,不幸坠入河中,至今下落不明。经耿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为被申请人王国付不可能生存。故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王国付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国付,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农民,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XXXXX8。2016年7月21日13时45分被申请人王国付在云南省耿马县境内振清线K127+00M处发生交通事故,不幸坠入河中,至今下落不明。经耿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为被申请人王国付不可能生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28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王国付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国付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国付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下落不明已满一年,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王国付仍未有音讯,故对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国付死亡的申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国付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向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死亡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