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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3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3-10

案件名称

临沂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徐洪表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徐洪表,李德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3153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123号。法定代表人:韦瑞芳,总经理。被执行人徐洪表,男,1958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李德芹,女,195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临沂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徐洪表、李德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有查封的财产但在执行期限内查封财产未处置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再恢复,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艾忠审判员  刘 进审判员  凌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