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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振华诉王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2015号原告:刘振华,男,1971年4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王洪江,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刘振华与被告王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刘振华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振华负担。审判员 侯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云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