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振华诉王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2015号原告:刘振华,男,1971年4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王洪江,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刘振华与被告王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刘振华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振华负担。审判员 侯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云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