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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7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介晓娇与刘晓舟、哈尔滨市富强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介晓娇,刘晓舟,哈尔滨市富强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7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介晓娇,女,1966年4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刘晓舟,男,1969年2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富强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庆丰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介晓娇与被执行人刘晓舟、哈尔滨市富强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欠款65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300元、公告费720元、保全费500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