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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19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吴忠市万兴实业有限公司、李万珍、吴淑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忠市万兴实业有限公司,李万珍,吴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9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斌,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忠市万兴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万珍。被执行人:吴淑芳。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吴忠市万兴实业有限公司、李万珍、吴淑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3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忠市万兴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忠市万兴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6856.04元及利息,诉讼费2198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124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划吴忠市万兴实业有限公司、李万珍、吴淑芳银行存款95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利平审 判 员  彭 莉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