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执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郑海建、陈忠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海建,陈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1764号申请执行人郑海建,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陈忠海,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住青田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郑海建与被执行人陈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强制划拨被执行人陈忠海在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15982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郑海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截止2017年8月27日,被执行人已履行15982元,尚未履行人民币14018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思允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