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普、陈保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普,陈保卫,黄福先,黄守应,河北华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692号申请执行人刘普,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陈保卫,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被执行人黄福先,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黄守应,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河北华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中山中路。法定代表人王合平,经理。我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17年4月22日至2018年4月21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如需继续查封,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李振山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永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