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民初13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湖南久泰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意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好利时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久泰冶金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意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好利时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1361号之二原告湖南久泰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益阳市高新区欧家冲北路。法定代表人王利民。被告成都意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泗维路955号。法定代表人冯书通。被告深圳市好利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步涌工业区C区第16栋。法定代表人赵丛萍。原告湖南久泰冶金科技有限��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成都意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德公司)、深圳市好利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利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诉称,2015年10月5日,被告好利时公司以意德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真空炉买卖合同,欠款52万元一直未付,2015年11月10日,被告意德公司与原告签订设备买卖合同,欠款65万元未付。被告意德公司是被告好利时公司的全资控股股东,双方是关联企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欠款117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意德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意德公司已就本案所涉的2015年11月10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于2017年4月26日向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起诉属于重复诉讼,所以,本案应移送至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管辖。��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本案中,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意德公司的起诉,所以,本案应移送至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成都意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馥晖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人民陪审员 皮旭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