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新邵信用联社)与被执行人段中华、易满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段中华,易满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2执322号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单位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白云路**号。法定代表人:何小勤,系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段中华,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龙溪铺镇。被执行人:易满珍,女,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龙溪铺镇。系段中华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新邵信用联社)与被执行人段中华、易满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元。2017年8月2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杨成林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志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