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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1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学飞、李德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飞,李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1执313号申请执行人刘学飞,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县沙河街镇沿河南路***号,身份证号:3604021979********。被执行人李德林,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庐山区虞家河乡东光村*组,身份证号:3604031958********。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刘学飞申请李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德林应支付申请人刘学飞案款350400元,承担执行费5156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504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德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21执3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闵 波审判员 潘建军审判员 刘晓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家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