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7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仁华与孙东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仁华,孙东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7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仁华,女,197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孙东里(别名孙得超),男,1968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仁华与被执行人孙东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购房款1185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