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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6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刘军与台全银、刘海宁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台全银,刘海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6058号原告:刘军,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成辉,宁夏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全银,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刘海宁,女,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雄,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军与被告台全银、刘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李国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莫芫清书 记 员 王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