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执34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应波、芦晓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应波,芦晓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34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晓鹏,董事长。被执行人:曹应波,男,198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芦晓庆,女,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应波、芦晓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曹应波、芦晓庆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芦晓庆的银行存款445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解治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柴朝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