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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执34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应波、芦晓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应波,芦晓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34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晓鹏,董事长。被执行人:曹应波,男,198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芦晓庆,女,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应波、芦晓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曹应波、芦晓庆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芦晓庆的银行存款445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解治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柴朝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