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4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姚忠明、潘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忠明,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4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姚忠明,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潘波,男,1980年11月25日,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忠明与被执行人潘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01.88万元。被执行人潘波未履行,且长期在外,难以联系。本院经过查询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5)宜民一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或提供其它有效财产线索,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至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