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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4行审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宁化县国土资源局、郑远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化县国土资源局,郑远家,郑远猷,郑贤彪,郑远康,郑远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424行审24号申请执行人宁化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宁化县翠江镇南大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24003759725P。法定代表人丘加德,局长。被执行人郑远家,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化县。被执行人郑远猷,男,195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化县。被执行人郑贤彪,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化县。被执行人郑远康,男,195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化县。被执行人郑远和,男,194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化县。申请执行人宁化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依法执行宁国土资罚字[2017]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宁化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郑远家、郑远猷、郑贤彪、郑远康、郑远和拒不履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宁化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宁国土资罚字[2017]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依法送达给郑远家。郑远家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宁化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案强制执行,未依法随案提供强制执行标的情况等方面材料,以及申请书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本院认为,宁化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随案提供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以及申请书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即其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宁化县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胡永华审判员  吴其彪审判员  赖征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明惠附:本案裁定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