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胡广芝与王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广芝,王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476号申请执行人:胡广芝,女,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王岭,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广芝与被执行人王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王岭先行履行5000元,余款15000元自2017年9月起每月履行1000元,至还清为止。被执行人若未按约定时间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23执4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丽娟审判员 贾德富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凤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