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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季琴与郭建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琴,郭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686号申请人:季琴,女,1964年12月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通州市。被执行人:郭建新,男,1956年12月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季琴与被执行人郭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新0104民初4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经济补偿金306566.6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2017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2、2017年2月20日至今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3、2017年2月20日向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提交协查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4、2017年3月16日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郭建新的新AA58**三一牌、新AM38**红杉牌、新A81Q**北京现代牌车辆手续。5、2017年8月1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郭建新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富康街859号朗天峰景•朗天苑B8号楼C段1层商铺18号房产手续。经上述执行措施,查封的房屋及车辆均属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出示调查材料后,申请人表示已联系到被执行人郭建新,因其现在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不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并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表示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新0104民初4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瓮立臣代理审判员  封建新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文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