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4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宜丰县诚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家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丰县诚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家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192号申请人宜丰县诚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黄岗集镇,组织机构代码:06347835-1。法定代表人毛和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家春,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执行宜丰县诚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杨家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查明,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