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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全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爱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全红,于爱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1084号申请执行人王全红,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于爱贤,女,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长兴县,现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王全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爱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2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爱贤的银行存款5124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