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恢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西江龙集团瑞杨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熊明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江龙集团瑞杨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熊明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恢32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江龙集团瑞杨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杨圩镇。法定代表人:肖福堂,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熊明x,男,汉族,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江西江龙集团瑞杨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的(2013)高民一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高民一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景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