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19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与陕西鑫洁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冠宏星贸易有限公司、西安华荣实业有限公司、陕西信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功浩、王丽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陕西鑫洁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冠宏星贸易有限公司,西安华荣实业有限公司,陕西信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功浩,王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9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负责人:梁泊。被执行人:陕西鑫洁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功浩被执行人:陕西冠宏星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美容被执行人:西安华荣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祖清被执行人:陕西信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致洁被执行人:王功浩。被执行人:王丽娟。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与陕西鑫洁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冠宏星贸易有限公司、西安华荣实业有限公司、陕西信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功浩、王丽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作出的(2017)西碑证经字第16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鑫洁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冠宏星贸易有限公司、西安华荣实业有限公司、陕西信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功浩、王丽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鑫洁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冠宏星贸易有限公司、西安华荣实业有限公司、陕西信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功浩、王丽娟支付欠款277508.25元及利息,执行费406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划陕西鑫洁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冠宏星贸易有限公司、西安华荣实业有限公司、陕西信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功浩、王丽娟银行存款3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利平审 判 员 彭 莉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