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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执恢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邹世洪、万载县潭埠镇天扬顺意引线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世洪,万载县潭埠镇天扬顺意引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2执恢92号申请执行人:邹世洪,男,汉族,住万载县。被执行人:万载县潭埠镇天扬顺意引线厂,负责人:邹志武,住万载县。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执行邹世洪申请执行万载县潭埠镇天扬顺意引线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万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万劳人仲案字(2016)第67号仲裁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邹世洪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万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万劳人仲案字(2016)第67号仲裁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汪功胜审判员 黄乃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