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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金山申请执行刘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山,刘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722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山,男,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沙脑包村三社2号。被执行人刘虎亮,男,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沙脑包村一社。本院在执行王金山申请执行刘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823民初10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艺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