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3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海银与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银,李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3196号原告李海银,男,汉族,1974年10月8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李杰,男,汉族,42岁,住商水县。原告李海银与被告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李海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海银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海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凯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