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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3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海银与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银,李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3196号原告李海银,男,汉族,1974年10月8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李杰,男,汉族,42岁,住商水县。原告李海银与被告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李海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海银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海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凯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