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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吴晓林与宋道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林,宋道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2执467号申请执行人吴晓林,男,生于1971年9月7日,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宋道印,男,生于1973年4月29日,汉族,居民。吴晓林与宋道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2015)乐至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宋道印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告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在乐至县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既无存款、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亦无证券、股权等登记信息。本院在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居委会出具证明证实:被执行人在其户籍所地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宋道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期限为二年)。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作了通报,其表示现不知道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宋道印仍欠申请执行人吴晓林工资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2执4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审判长  罗起东审判员  谭开幕审判员  严伟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