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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5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与杨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杨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5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朝阳东街。负责人:王莉,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伟,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回族,职员,住大武口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杨毅,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与杨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已被本院其他案件冻结,通过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杨毅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杨毅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被执行人杨毅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谈话,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宁0202民初72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