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2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丹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辽宁天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辽宁天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辽宁天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辽宁天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2执433号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新安街9-8号。法定代表人:葛文坤,系局长。被执行人:辽宁天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路26号。负责人:毛乃萍,系经理。被执行人:辽宁天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东陵路29号。法定代表人:江崇宾,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辽宁天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辽宁天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因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丹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丹工商处字[2015]51号执行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志藩代理审判员 王东东代理审判员 史春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