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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恢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朱海波、江西景陶陶瓷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波,江西景陶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恢386号申请执行人朱海x,男,汉族,1958年6月21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被执行人江西景陶陶瓷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高安市建陶基地。法定代表人:占伙球。朱海x申请江西景陶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海波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2017)赣0983执恢3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冬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