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恢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方明益、青岛华外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明益,青岛华外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276号申请执行人方明益,男,汉族,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杨丰城,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华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陈芸芳,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方明益与被执行人青岛华外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4日审结。该案(2015)李商初字第668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华外实业有限公司共向申请人支付案款人民币315239元,申请人申请本案执结,其他权利自愿放弃。执行费245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商初字第6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义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曲峻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