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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执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与王兰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王兰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1318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前郭县。法定代表人:李成,男,汉族,1982年2月13日生,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兰花,女,汉族,1981年11月8日生,现住前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民初4049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兰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内容为:被执行人王兰花给付申请执行人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物业费24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兰花已将欠款全部给付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1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旭明审判员  杨建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