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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执1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李平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161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住所地:宜丰县新昌中大道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8612866534。法定代表人严耀华,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平,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与李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丰县人民法院(2017)赣0924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