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4执1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权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权章,邹余兰,邹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198号之一申请人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新昌镇渊明南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05738427Y。法定代表人熊建中,系该银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卢权章,男,195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邹余兰,女,195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卢权章妻子。被执行人邹黎明,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因涉嫌刑事案件被拘押。本院在执行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卢权章、邹余兰、邹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卢权章、邹余兰、邹黎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丰县人民法院(2017)赣0924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