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胡英俊、阮标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英俊,阮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483号申请执行人:胡英俊,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阮标清,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英俊与被执行人阮标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阮标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英俊又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应执行的债权本金185024.6元,未执行的债权本金185024.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6)赣1002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胡英俊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多福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饶绍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