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8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爱华等与被执行人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爱华,许礼来,张仁萍,顾玉娥,陈东,张向红,李宗铮,朱成喜,汤光仁,蒋山,倪辉煌,单承均,刘长斌,娄永凡,吴京浦,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420号申请执行人朱爱华,男,194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申请执行人许礼来,男,194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申请执行人张仁萍,女,1955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顾玉娥,女,1967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申请执行人陈东,男,1967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谷口区。申请执行人张向红,女,1961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申请执行人李宗铮,男,1951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朱成喜,女,1956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申请执行人汤光仁,男,1941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蒋山,男,1957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申请执行人倪辉煌,男,1957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谷口区。申请执行人单承均,男,1952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申请执行人刘长斌,男,1953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娄永凡,男,1955年4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谷口区。申请执行人吴京浦,男,195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京浦,男,195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执行人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住高淳区桠溪镇东风路8号,机构代码:91320100134900928L。法定代表人杨寿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朱爱华、徐礼来、张仁萍、顾玉娥、陈东、张向红、李宗铮、朱成喜、汤光仁、蒋山、倪辉煌、单承均、刘长斌、娄永凡、吴京浦与被执行人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院(2016)苏0118民初3378号民事调解书中,将原南京市社区建设协会持有的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确认为朱爱华等15位所有。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其中第(4)项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将南京市社区建设协会列为被执行人,且调解书无执行内容。申请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朱爱华、徐礼来、张仁萍、顾玉娥、陈东、张向红、李宗铮、朱成喜、汤光仁、蒋山、倪辉煌、单承均、刘长斌、娄永凡、吴京浦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至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邢光虎审 判 员 卜志良人民陪审员 祁武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万旻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