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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执3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开明、黄应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开明,黄应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3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负责人:杨松,理事长。被执行人:董开明,男,生于1968年3月15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黄应淑,女,生于1974年3月11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董开明、黄应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21民初20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开明、黄应淑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27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欠息之日起计至借款给付之日止,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逾期未偿还,则以被执行人董开明、黄应淑用于抵押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由被执行人董开明、黄应淑负担案件受理费5350元、公告费600元、律师代理费16000元,申请执行费4190元。但被执行人董开明、黄应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以(2017)川2021执33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董开明所有的位于安岳县岳阳镇的住宅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董开明所有的位于安岳县岳阳镇的住宅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鹏审判员 郭助忠审判员 王明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