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10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潘涛涛与武汉私密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涛涛,武汉私密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10083号原告:潘涛涛,男,199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武汉私密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青农分场陡马河华中企业城一期D4栋1-3层2室。法定代表人:朱乐。原告潘涛涛诉被告武汉私密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潘涛涛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涛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涛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潘涛涛承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