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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1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是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是竖,刘嫦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1执25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九江县庐山西路3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MA35H852XD。法定代表人:张永宁,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是竖,男,汉族,1958年10月29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京九花园*栋*单元***室,身份证号:3604211958********。被执行人刘嫦娥,女,汉族,1963年9月18日出生,住九江县城门乡金桥村*组*号,身份证号:3604211963********。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陈是竖、刘嫦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是竖、刘嫦娥应支付申请人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款1000000元,承担执行费124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000000元未执行,现因查封被执行人房产暂不适宜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21执2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闵 波审判员 潘建军审判员 刘晓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家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