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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姚中根、聂武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中根,聂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381号申请执行人姚中x,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高县,被执行人聂武x,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姚中x与被执行人聂武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冬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