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郭六强与张慧军洛阳久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六强,张慧君,洛阳久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11执346号申请执行人:郭六强,男,住汝州市温泉镇。被执行人:张慧君,男,住洛阳市栾川县。被执行人:洛阳久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洛阳市洛龙区。本院在执行郭六强与张慧君、洛阳久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炎峰审 判 员 : 陈 峰代审判员 :宋一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