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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郑庆玲与刘地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庆玲,刘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郑庆玲,女,汉族,生于1963年5月10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刘地峰,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10日,住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郑庆玲与被执行人刘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2012)达达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郑庆玲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5月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3339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查询本辖区房管部门,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位于达州市达川区某居委会x组x幢x楼x号住房(产权证号:x,面积72.45平方米)正在另案评估程序中。基���上述情况,申请人郑庆玲自愿撤回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的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郑庆玲撤回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建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