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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执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平生、熊大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平生,熊大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14号之一申请人黄平生,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熊大昌,男,196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本院在执行黄品生与熊大昌民间借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熊大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