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5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乌某与白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某,白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5046号原告乌某,男,32岁,蒙古族,牧民。被告白某,男,41岁,蒙古族,牧民。本院在审理乌某诉白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乌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乌某负担。审判长 杨春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