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6民初5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乌某与白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某,白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5046号原告乌某,男,32岁,蒙古族,牧民。被告白某,男,41岁,蒙古族,牧民。本院在审理乌某诉白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乌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乌某负担。审判长  杨春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