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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泉与李占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泉,李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441号申请执行人:李泉,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李占国,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泉与被执行人李占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先行履行2350元,余下18000元在2017年9月中旬一次性全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若未按约定时间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23执4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丽娟审判员  贾德富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洪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