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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晓迪与攀枝花市智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迪,攀枝花市智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507号申请执行人李晓迪,男,汉族,1982年1月24出生,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智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法定代表人鄢山,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川0411执507号李晓迪申请执行攀枝花市智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11执5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普      光      红审判员 唐      天      成审判员 许礼斌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