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芸,王向雨,王占粮,朱健,邵今霞,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03执573号申请执行人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董事长。被执行人齐芸,女,汉族,1960年3月29日出生,住商丘市。。被执行人王向雨,男,汉族,1971年1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被执行人王占粮,男,汉族,1968年5月21日出生,住商丘市。。被执行人朱健,男,汉族,1960年6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被执行人邵今霞,女,回族,1973年8月2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李娜,女,汉族,1982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403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厂房拆迁,等待拆迁补偿款。且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403执5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冀 辉审判员 谢时中审判员 何瑞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英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